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私分“小金库”怎|dnf武者|样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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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安华ღღ✿ღ,男ღღ✿ღ,197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ღღ✿ღ。曾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文山州”)文山县公安局政委ღღ✿ღ,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正处级)ღღ✿ღ、调研员ღღ✿ღ、一级高级警长等职ღღ✿ღ。
违反群众纪律ღღ✿ღ。2016年7月ღღ✿ღ,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召开全州涉爆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会议ღღ✿ღ,经屠安华同意ღღ✿ღ,治安管理支队要求参会企业交纳会议费用共8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ღღ✿ღ,其中用于支付会议场地租赁费ღღ✿ღ、食宿费等共计4万元ღღ✿ღ,结余4万元用于私设“小金库”供该治安管理支队公务接待使用ღღ✿ღ。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ღღ✿ღ,违规设立“小金库”ღღ✿ღ。2006年6月至2016年12月ღღ✿ღ,屠安华在担任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期间ღღ✿ღ,提议并召集支队领导商定ღღ✿ღ,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取培训费ღღ✿ღ、赞助费等费用在支队私设“小金库”ღღ✿ღ,用于支队日常开支ღღ✿ღ。
贪污罪ღღ✿ღ。2016年12月ღღ✿ღ,屠安华卸任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职务ღღ✿ღ,任文山州公安局调研员ღღ✿ღ,之后ღღ✿ღ,其利用职务便利ღღ✿ღ,与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内勤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瓜分“小金库”资金共计17万元ღღ✿ღ;共谋侵吞公务加油卡供私车使用ღღ✿ღ,两人各分得2万元的公务加油卡ღღ✿ღ。
挪用公款罪ღღ✿ღ。2007年至2009年ღღ✿ღ,屠安华利用担任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ღღ✿ღ,先后四次挪用公款共计96万余元归个人使用ღღ✿ღ,进行营利活动ღღ✿ღ。其中ღღ✿ღ,屠安华挪用26万余元公款用于个人投资炒房ღღ✿ღ,并从中获利23万余元ღღ✿ღ;挪用70余万元公款供私营企业主孙某某ღღ✿ღ、齐某某从事经营活动ღღ✿ღ。上述挪用的公款案发前均已归还ღღ✿ღ。
受贿罪ღღ✿ღ。2007年至2020年ღღ✿ღ,屠安华利用担任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ღღ✿ღ、调研员ღღ✿ღ、一级高级警长的职务便利ღღ✿ღ,在项目合作ღღ✿ღ、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ღღ✿ღ,并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共计252.58万元ღღ✿ღ。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4月6日ღღ✿ღ,文山州纪委监委对屠安华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ღღ✿ღ,经云南省监委批准ღღ✿ღ,于同年4月2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ღღ✿ღ。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0月20日ღღ✿ღ,文山州监委将屠安华涉嫌贪污罪ღღ✿ღ、挪用公款罪ღღ✿ღ、受贿罪一案移送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ღღ✿ღ,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ღღ✿ღ。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10月22日ღღ✿ღ,经文山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文山州委批准ღღ✿ღ,决定给予屠安华开除党籍处分ღღ✿ღ;由文山州监委给予屠安华开除公职处分ღღ✿ღ。
【提起公诉】2022年2月28日ღღ✿ღ,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屠安华涉嫌贪污罪ღღ✿ღ、挪用公款罪ღღ✿ღ、受贿罪等罪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ღღ✿ღ。
【一审判决】2022年6月4日ღღ✿ღ,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屠安华犯贪污罪ღღ✿ღ、挪用公款罪ღღ✿ღ、受贿罪等罪ღღ✿ღ,数罪并罚ღღ✿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ღღ✿ღ,并处罚金九十万元ღღ✿ღ。
2016年7月ღღ✿ღ,经屠安华同意ღღ✿ღ,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超范围向企业摊派费用共计8万元ღღ✿ღ,并将其中4万元用于私设“小金库”ღღ✿ღ,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金伟ღღ✿ღ:2016年7月ღღ✿ღ,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召开全州涉爆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会议ღღ✿ღ,经他人提议ღღ✿ღ,时任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的屠安华同意支队向相关企业收取参会费用共8万元ღღ✿ღ,其中4万元用于支付会议场地租赁费ღღ✿ღ、食宿费ღღ✿ღ,结余的4万元用于私设“小金库”供支队日常公务接待使用ღღ✿ღ。
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ღღ✿ღ,超标准ღღ✿ღ、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ღღ✿ღ、摊派费用ღღ✿ღ,加重群众负担的ღღ✿ღ,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ღღ✿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ღღ✿ღ。在该起事实中ღღ✿ღ,屠安华作为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ღღ✿ღ,既有同意支队向参会企业摊派费用的违反群众纪律问题ღღ✿ღ,又有将摊派所得的部分资金用于私设“小金库”问题ღღ✿ღ,在定性处置上存在争议ღღ✿ღ。经与案件审理室同志多次研讨ღღ✿ღ,我们认为ღღ✿ღ,应将屠安华上述行为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ღღ✿ღ,将私设“小金库”问题作为情节表述ღღ✿ღ,理由如下ღღ✿ღ:
第一ღღ✿ღ,若将屠安华同意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向参会企业摊派8万元的行为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的同时ღღ✿ღ,将其违反有关规定ღღ✿ღ,私设“小金库”4万元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ღღ✿ღ,则二者在违纪层面存在重复评价的嫌疑ღღ✿ღ。若把8万元分开评价ღღ✿ღ,将屠安华同意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向参会企业摊派费用4万元的行为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ღღ✿ღ,同时将其违反有关规定ღღ✿ღ,私设“小金库”4万元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ღღ✿ღ,则不能完全反映该违纪违法问题的全貌ღღ✿ღ。
第二ღღ✿ღ,在该起事实中ღღ✿ღ,屠安华同意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违规向参会企业摊派费用和私设“小金库”间存在牵连关系ღღ✿ღ,对于该支队将向参会企业摊派所得的部分资金存入“小金库”用于日常开支的行为ღღ✿ღ,不宜重复评价ღღ✿ღ。
综上ღღ✿ღ,应认定屠安华违反群众纪律ღღ✿ღ,同意支队向参会企业摊派资金8万元ღღ✿ღ,并将私设“小金库”4万元的事实作为情节表述ღღ✿ღ。
屠安华在担任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期间ღღ✿ღ,违规设立“小金库”ღღ✿ღ,后与杨某某商议将“小金库”中的17万元私分ღღ✿ღ,该行为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有何区别?
张继盛ღღ✿ღ:经查ღღ✿ღ,2006年至2016年ღღ✿ღ,屠安华安排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取培训费ღღ✿ღ、赞助费等费用在支队设立“小金库”ღღ✿ღ,并指定由杨某某保管ღღ✿ღ,用于支队日常开支ღღ✿ღ。2016年12月ღღ✿ღ,屠安华卸任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ღღ✿ღ,此后ღღ✿ღ,杨某某与屠安华商议ღღ✿ღ,二人将“小金库”中结余的17万元私分ღღ✿ღ,每人分得8.5万元ღ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ღღ✿ღ,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ღღ✿ღ,侵吞ღღ✿ღ、窃取ღღ✿ღ、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ღღ✿ღ,是贪污罪ღღ✿ღ。
有观点提出ღღ✿ღ,2016年12月ღღ✿ღ,屠安华已经卸任支队长职务ღღ✿ღ,其不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ღღ✿ღ,“小金库”资金亦不属于公款ღღ✿ღ,因此屠安华不构成贪污罪ღღ✿ღ。我们未采纳该观点ღღ✿ღ。
第一ღღ✿ღ,屠安华对“小金库”统筹分配ღღ✿ღ、管理使用的职务便利不仅仅是基于其支队长的职务ღღ✿ღ,更多是源自该“小金库”是屠安华提议设立并长期统筹分配ღღ✿ღ,虽然其不再担任支队长职务ღღ✿ღ,但仍在文山州公安局任调研员ღღ✿ღ,并未退休或调离单位ღღ✿ღ,对杨某某仍具有一定的职务影响ღღ✿ღ,且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小金库”的具体收支情况只有屠安华和杨某某二人知悉ღღ✿ღ,故屠安华并未因卸任支队长职务而丧失对“小金库”管理使用的职务便利ღღ✿ღ。
第二ღღ✿ღ,根据《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规定ღღ✿ღ,“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ღღ✿ღ,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ღღ✿ღ。“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ღ✿ღ,如违规收费ღღ✿ღ、罚款设立“小金库”ღღ✿ღ,用资产处置ღღ✿ღ、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等ღღ✿ღ。“小金库”里的资金本应依法上缴国家财政予以支配ღღ✿ღ,不能因“小金库”资金是违纪违法取得ღღ✿ღ,便将其排除在公共财物之外ღღ✿ღ。本案中ღღ✿ღ,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小金库”中的资金是通过违规收费取得ღღ✿ღ,但该支队对“小金库”资金实际占有ღღ✿ღ、管理ღღ✿ღ,且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ღღ✿ღ。屠安华ღღ✿ღ、杨某某共同私分“小金库”财物的行为应视为侵吞公共财物ღღ✿ღ,构成贪污罪ღღ✿ღ。
刘方友ღღ✿ღ: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ღღ✿ღ、国有公司ღღ✿ღ、企业ღღ✿ღ、事业单位ღღ✿ღ、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ღღ✿ღ,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ღ✿ღ,数额较大的行为dnf武者ღღ✿ღ。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ღღ✿ღ,侵吞ღღ✿ღ、窃取ღღ✿ღ、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ღღ✿ღ。
两罪的区别ღღ✿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ღღ✿ღ:一是行为方式不同ღღ✿ღ。私分国有资产是违反国家规定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ღ✿ღ,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ღღ✿ღ;而贪污罪则表现为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ღღ✿ღ,侵吞ღღ✿ღ、窃取ღღ✿ღ、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ღღ✿ღ。二是行为对象不同ღღ✿ღ。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是国有资产ღღ✿ღ,而贪污罪的对象则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ღღ✿ღ,范围较广ღღ✿ღ。三是犯罪主体不同ღღ✿ღ。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ღღ✿ღ,而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ღღ✿ღ。四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ღღ✿ღ。私分国有资产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ღ✿ღ,而在贪污罪案件中ღღ✿ღ,凡是参与贪污行为的人ღღ✿ღ,都构成贪污罪ღღ✿ღ。
具体到本案中ღღ✿ღ,2016年12月dnf武者ღღ✿ღ,屠安华任文山州公安局调研员ღღ✿ღ,杨某某系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内勤人员并具体经手管理“小金库”资金ღღ✿ღ,二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ღღ✿ღ,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谋私分“小金库”资金归个人使用ღღ✿ღ,二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集体ღღ✿ღ,且私分范围并非单位全部职工或大部分职工ღღ✿ღ,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ღღ✿ღ,应该以贪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dnf武者ღღ✿ღ。
屠安华与杨某某私分公务加油卡用于供养私车ღღ✿ღ,该行为为何认定为贪污罪?在此罪中是否应区分主从犯?
金伟ღღ✿ღ:“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虽然都损害了国家利益ღღ✿ღ,但本质上有所区别ღღ✿ღ,参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7号ღღ✿ღ,“公车私用”如使用公车探亲访友ღღ✿ღ、度假旅游或接送子女ღღ✿ღ,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ღღ✿ღ,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理ღღ✿ღ。“私车公养”如“私油公供”“私车公修”“私票公报”等行为本质上已不属于作风问题dnf武者ღღ✿ღ,而是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贪污侵占ღღ✿ღ、化公为私的腐败行为ღღ✿ღ。
本案中ღღ✿ღ,屠安华与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ღღ✿ღ,共谋并利用二人对治安管理支队公务加油卡支配ღღ✿ღ、保管的职务便利ღღ✿ღ,分别侵吞2万元的公务加油卡ღღ✿ღ,数额较大ღღ✿ღ,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ღღ✿ღ,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dnf武者ღღ✿ღ,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ღღ✿ღ,并将涉嫌贪污犯罪部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ღღ✿ღ。
王洲艳ღღ✿ღ:在庭审环节ღღ✿ღ,屠安华及其辩护人提出ღღ✿ღ,私分加油卡及“小金库”资金的提议者系杨某某ღღ✿ღ,具体也由杨某某进行私分ღღ✿ღ,应认定屠安华为从犯ღღ✿ღ,对其从轻ღღ✿ღ、减轻处罚ღღ✿ღ。法院对于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ღღ✿ღ。由于屠安华系杨某某工作上的直接领导ღღ✿ღ,杨某某虽然负责对加油卡和“小金库”进行保管ღღ✿ღ,但屠安华对这些财物有统筹分配的决定权ღღ✿ღ,且二人贪污的金额均平分ღღ✿ღ。无论由谁提议进行私分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ღ✿ღ,二者在贪污公款的犯罪行为中ღღ✿ღ,犯意相通ღღ✿ღ,作用相当ღღ✿ღ,不宜区分主从犯ღღ✿ღ。
张继盛ღ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ღღ✿ღ,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ღღ✿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ღღ✿ღ,进行非法活动的ღღ✿ღ,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ღღ✿ღ、进行营利活动的ღღ✿ღ,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ღღ✿ღ、超过三个月未还的ღღ✿ღ,是挪用公款罪ღღ✿ღ。本案中ღღ✿ღ,屠安华挪用26万余元公款用于个人投资炒房ღღ✿ღ,并从中获利23万余元ღღ✿ღ,对于其上述行为应评价为挪用公款罪ღღ✿ღ。对于其挪用70余万元公款供私营企业主孙某某ღღ✿ღ、齐某某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ღღ✿ღ,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在认定时产生了争议ღღ✿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ღღ✿ღ,将公款供本人ღღ✿ღ、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ღღ✿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ღღ✿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ღ✿ღ,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ღღ✿ღ,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ღღ✿ღ,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ღღ✿ღ。本案中ღღ✿ღ,孙某某ღღ✿ღ、齐某某向屠安华提出需要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后ღღ✿ღ,屠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ღღ✿ღ,违规授意杨某某从其保管的“小金库”中将70余万元公款挪出ღღ✿ღ,使资金脱离单位监管ღღ✿ღ,并借给孙某某ღღ✿ღ、齐某某进行营利活动ღღ✿ღ。屠安华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ღღ✿ღ,挪用公款数额较大ღღ✿ღ、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要件ღღ✿ღ,构成挪用公款罪ღღ✿ღ。
王洲艳ღღ✿ღ:对于多次挪用公款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ღღ✿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ღღ✿ღ,挪用公款数额较大ღღ✿ღ,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ღღ✿ღ,构成挪用公款罪ღღ✿ღ,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ღღ✿ღ。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ღღ✿ღ,可以从轻处罚ღღ✿ღ。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ღღ✿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ღღ✿ღ,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ღ✿ღ,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ღღ✿ღ,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ღღ✿ღ。
本案中ღღ✿ღ,屠安华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ღღ✿ღ,客观上多次挪用不同笔公款归个人使用ღღ✿ღ,进行营利活动ღღ✿ღ,挪用公款数额应累计计算ღღ✿ღ,共96万余元ღღ✿ღ,数额较大ღღ✿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ღღ✿ღ。屠安华在案发前的归还行为ღღ✿ღ,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ღღ✿ღ,并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ღღ✿ღ。此外ღღ✿ღ,屠安华挪用公款获利的23万余元属于犯罪所得孳息ღღ✿ღ,依法予以收缴ღ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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