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仙踪林19岁RAPPER潮水偷轨|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ღ★,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ღ★,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ღ★,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ღ★,分清是非ღ★,正确适用法律ღ★,及时审理民事案件ღ★,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ღ★,制裁民事违法行为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ღ★,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ღ★,维护社会秩序ღ★、经济秩序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ღ★。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ღ★、法人之间ღ★、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ღ★,适用本法的规定ღ★。
第五条 外国人ღ★、无国籍人ღ★、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ღ★、应诉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ღ★。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ღ★、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ღ★,实行对等原则ღ★。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ღ★,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ღ★,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ღ★。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ღ★,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ღ★;调解不成的ღ★,应当及时判决ღ★。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ღ★,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ღ★、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ღ★。
第十五条 机关ღ★、社会团体ღ★、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ღ★、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ღ★,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ღ★。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ღ★,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ღ★。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ღ★,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ღ★。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ღ★;不愿调解ღ★、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ღ★。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ღ★,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ღ★,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ღ★。自治区的规定ღ★,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ღ★。自治州ღ★、自治县的规定ღ★,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ღ★,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ღ★。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ღ★,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ღ★;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ღ★,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ღ★。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ღ★,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ღ★;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ღ★,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ღ★: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ღ★、合同履行地ღ★、合同签订地ღ★、原告住所地ღ★、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ღ★,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ღ★。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ღ★,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ღ★。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ღ★、公路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水上ღ★、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ღ★,由运输始发地ღ★、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ღ★。
第三十条 因铁路ღ★、公路ღ★、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ღ★,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ღ★、船舶最先到达地ღ★、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ღ★。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ღ★,由碰撞发生地ღ★、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ღ★、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ღ★。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ღ★,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ღ★。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ღ★,由船舶最先到达地ღ★、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ღ★。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ღ★,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ღ★;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ღ★,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ღ★。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ღ★,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ღ★,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ღ★。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ღ★,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ღ★,不得再自行移送ღ★。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ღ★,不能行使管辖权的ღ★,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ღ★。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ღ★,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ღ★;协商解决不了的ღ★,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ღ★。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ღ★,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ღ★,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ღ★。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ღ★,应当审查ღ★。异议成立的ღ★,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ღ★;异议不成立的ღ★,裁定驳回ღ★。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ღ★,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ღ★。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ღ★,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ღ★,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ღ★。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ღ★,由审判员ღ★、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ღ★,必须是单数ღ★。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ღ★,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ღ★,必须是单数ღ★。
审理再审案件ღ★,原来是第一审的ღ★,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ღ★;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ღ★,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ღ★。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ღ★;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ღ★,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ღ★。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ღ★。评议应当制作笔录ღ★,由合议庭成员签名ღ★。评议中的不同意见ღ★,必须如实记入笔录ღ★。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ღ★,徇私舞弊ღ★,枉法裁判行为的ღ★,应当追究法律责任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必须回避ღ★,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ღ★: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ღ★,应当说明理由ღ★,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ღ★;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ღ★,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ღ★。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ღ★,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ღ★,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ღ★。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ღ★,由审判委员会决定ღ★;审判人员的回避ღ★,由院长决定ღ★;其他人员的回避ღ★,由审判长决定ღ★。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ღ★,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ღ★,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ღ★。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ღ★,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ღ★。复议期间ღ★,被申请回避的人员ღ★,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ღ★。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ღ★,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ღ★。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ღ★,提出回避申请ღ★,收集ღ★、提供证据ღ★,进行辩论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请求调解ღ★,提起上诉ღ★,申请执行ღ★。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ღ★,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ღ★。查阅ღ★、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ღ★。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ღ★。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ღ★,有权提起反诉ღ★。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ღ★,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ღ★,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ღ★、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ღ★,为共同诉讼ღ★。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ღ★,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ღ★,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ღ★;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ღ★,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ღ★。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ღ★,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ღ★。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ღ★,但代表人变更ღ★、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ღ★,进行和解ღ★,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ღ★。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ღ★、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ღ★,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ღ★,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ღ★,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ღ★。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ღ★;推选不出代表人的ღ★,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ღ★。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ღ★,但代表人变更ღ★、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ღ★,进行和解ღ★,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ღ★。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ღ★、裁定ღ★,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ღ★。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ღ★,适用该判决ღ★、裁定ღ★。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仙踪林19岁RAPPER潮水偷轨ღ★,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ღ★,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ღ★,可以申请参加诉讼ღ★,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ღ★。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ღ★,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ღ★。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ღ★。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ღ★,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ღ★。
律师ღ★、当事人的近亲属ღ★、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ღ★、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ღ★,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ღ★。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ღ★,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的授权委托书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ღ★。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ღ★、放弃ღ★、变更诉讼请求ღ★,进行和解ღ★,提起反诉或者上诉ღ★,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ღ★。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ღ★;没有使领馆的ღ★,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ღ★,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ღ★,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ღ★。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ღ★,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ღ★,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ღ★。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ღ★,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ღ★。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ღ★。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ღ★,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ღ★,仍应出庭ღ★;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ღ★,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ღ★,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ღ★,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ღ★。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ღ★,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ღ★。对涉及国家秘密ღ★、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ღ★,需要在法庭出示的ღ★,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ღ★。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ღ★、法律事实和文书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ღ★。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ღ★。物证应当提交原物ღ★。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ღ★,可以提交复制品ღ★、照片ღ★、副本ღ★、节录本ღ★。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ღ★,应当辨别真伪ღ★,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ღ★,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ღ★。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ღ★,都有义务出庭作证ღ★。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ღ★。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ღ★,经人民法院许可ღ★,可以提交书面证言ღ★。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ღ★,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ღ★,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ღ★。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ღ★,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ღ★;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ღ★,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ღ★。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ღ★,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ღ★。鉴定人鉴定的ღ★,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ღ★,证明鉴定人身份ღ★。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ღ★,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ღ★,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ღ★。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ღ★,拒不到场的ღ★,不影响勘验的进行ღ★。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ღ★,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ღ★,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ღ★。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ღ★,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ღ★,可以申请顺延期限ღ★,是否准许ღ★,由人民法院决定ღ★。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ღ★,签名或者盖章 ღ★。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ღ★。受送达人是公民的ღ★,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ღ★、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ღ★、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ღ★;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ღ★,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ღ★;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ღ★,送交代收人签收ღ★。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ღ★,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ღ★。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ღ★,说明情况ღ★,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ღ★,由送达人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ღ★,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ღ★,即视为送达ღ★。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ღ★,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ღ★,或者邮寄送达ღ★。邮寄送达的ღ★,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ღ★。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ღ★、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ღ★,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ღ★,为送达日期ღ★。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ღ★,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ღ★,公告送达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ღ★,经过六十日ღ★,即视为送达ღ★。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ღ★,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ღ★,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ღ★,分清是非ღ★,进行调解ღ★。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ღ★,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ღ★,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ღ★,并尽可能就地进行ღ★。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ღ★,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ღ★。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ღ★,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ღ★。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ღ★,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ღ★、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ღ★。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ღ★,应当记入笔录ღ★,由双方当事人ღ★、审判人员ღ★、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ღ★,即具有法律效力ღ★。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ღ★,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ღ★,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ღ★;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ღ★,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ღ★。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ღ★,对情况紧急的ღ★,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ღ★,应当立即开始执行ღ★。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ღ★,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ღ★,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ღ★。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ღ★,不提供担保的ღ★,驳回申请ღ★。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ღ★,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ღ★,应当立即开始执行ღ★。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ღ★,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ღ★,驳回申请ღ★。申请人败诉的ღ★,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ღ★。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ღ★,可以申请复议一次ღ★。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ღ★。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ღ★,经两次传票传唤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ღ★,可以拘传ღ★。
人民法院对哄闹ღ★、冲击法庭ღ★,侮辱ღ★、诽谤ღ★、威胁ღ★、殴打审判人员ღ★,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情节 较轻的ღ★,予以罚款ღ★、拘留ღ★。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ღ★、拘留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三)隐藏ღ★、转移ღ★、变卖ღ★、毁损已被查封ღ★、扣押的财产ღ★,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ღ★,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ღ★;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ღ★、诉讼参加人ღ★、证人ღ★、翻译人员ღ★、鉴定人ღ★、勘验人ღ★、协助执行的人ღ★,进行侮辱ღ★、诽谤ღ★、诬陷ღ★、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ღ★;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ღ★,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ღ★、拘留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ღ★、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ღ★,并可以予以罚款ღ★:
(二)银行ღ★、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ღ★,拒不协助查询ღ★、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ღ★;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ღ★,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ღ★、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ღ★、转交有关票证ღ★、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ღ★;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ღ★,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ღ★;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ღ★,可以予以拘留ღ★;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ღ★。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ღ★,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ღ★。对单位的罚款金额ღ★,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ღ★。
被拘留的人ღ★,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ღ★。在拘留期间ღ★,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ღ★,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ღ★。
罚款ღ★、拘留应当用决定书ღ★。对决定不服的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ღ★。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ღ★。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ღ★。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ღ★,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或者予以拘留ღ★、罚款ღ★。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ღ★,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ღ★。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ღ★,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ღ★。
(一)当事人的姓名ღ★、性别ღ★、年龄ღ★、民族ღ★、职业ღ★、工作单位和住所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ღ★、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ღ★、职务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ღ★,必须受理ღ★;对下列起诉ღ★,分别情形ღ★,予以处理ღ★:
(二)依照法律规定ღ★,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ღ★、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ღ★,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ღ★;
(五)对判决ღ★、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ღ★,当事人又起诉的ღ★,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ღ★,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ღ★;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ღ★,判决ღ★、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ღ★,没有新情况ღ★、新理由ღ★,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ღ★,不予受理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ღ★,经审查ღ★,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ღ★,应当在七日内立案ღ★,并通知当事人ღ★;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ღ★,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ღ★,可以提起上诉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ღ★,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ღ★。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ღ★,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ღ★。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ღ★,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ღ★,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ღ★,或者口头告知ღ★。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ღ★,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ღ★。因故不能完成的ღ★,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ღ★,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ღ★。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ღ★,除涉及国家秘密ღ★、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ღ★,应当公开进行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ღ★,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ღ★。公开审理的ღ★,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案由和开庭的时间ღ★、地点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ღ★,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ღ★,宣布法庭纪律ღ★。
开庭审理时ღ★,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ღ★,宣布案由ღ★,宣布审判人员ღ★、书记员名单ღ★,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ღ★,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ღ★,被告提出反诉ღ★,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ღ★,可以合并审理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ღ★。判决前能够调解的ღ★,还可以进行调解ღ★,调解不成的ღ★,应当及时判决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ღ★,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ღ★,可以按撤诉处理ღ★;被告反诉的ღ★,可以缺席判决ღ★。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ღ★,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ღ★,可以缺席判决ღ★。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ღ★,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ღ★。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ღ★,有权申请补正ღ★。如果不予补正ღ★,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ღ★。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ღ★。拒绝签名盖章 的ღ★,记明情况附卷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ღ★,由本院院长批准ღ★,可以延长六个月ღ★;还需要延长的ღ★,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ღ★、裁定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ღ★、裁定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仙踪林19岁RAPPER潮水偷轨ღ★、裁定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ღ★、权利义务关系明确ღ★、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ღ★,适用本章规定ღ★。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ღ★,请求解决纠纷ღ★。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ღ★,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ღ★,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ღ★、证人ღ★。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ღ★,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ღ★、第一百二十四条ღ★、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ღ★,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ღ★。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ღ★,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ღ★。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ღ★。上诉状的内容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ღ★,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ღ★;原审人民法院名称ღ★、案件的编 号和案由ღ★;上诉的请求和理由ღ★。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ღ★。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ღ★,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ღ★,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ღ★。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ღ★。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ღ★,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ღ★,应当组成合议庭ღ★,开庭审理ღ★。经过阅卷和调查ღ★,询问当事人ღ★,在事实核对清楚后ღ★,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ღ★,也可以径行判决ღ★、裁定ღ★。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ღ★,可以在本院进行ღ★,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ღ★。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ღ★,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ღ★,证据不足ღ★,裁定撤销原判决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ღ★,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ღ★;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ღ★,一律使用裁定ღ★。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ღ★,可以进行调解ღ★。调解达成协议ღ★,应当制作调解书ღ★,由审判人员ღ★、书记员署名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ღ★。调解书送达后ღ★,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ღ★。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ღ★,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ღ★,是否准许ღ★,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ღ★。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ღ★,除依照本章 规定外ღ★,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ღ★。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ღ★,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ღ★,由本院院长批准ღ★。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ღ★、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ღ★、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ღ★,适用本章规定ღ★。本章没有规定的ღ★,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ღ★。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 程序审理的案件ღ★,实行一审终审ღ★。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ღ★、疑难的案件ღ★,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ღ★;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ღ★。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 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ღ★,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ღ★,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ღ★,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ღ★。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ღ★,由本院院长批准ღ★。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ღ★,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ღ★,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ღ★,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ღ★。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ღ★、时间和请求ღ★,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ღ★,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ღ★,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ღ★,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ღ★,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ღ★,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仙踪林19岁RAPPER潮水偷轨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ღ★、时间和请求ღ★,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ღ★。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ღ★、宣告死亡案件后ღ★,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ღ★。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ღ★,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ღ★。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ღ★,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ღ★,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ღ★。
公告期间届满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ღ★、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ღ★,作出宣告失踪ღ★、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ღ★。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宣告失踪ღ★、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ღ★,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ღ★,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ღ★,撤销原判决ღ★。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ღ★,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ღ★。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ღ★,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ღ★。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ღ★,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ღ★。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ღ★,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ღ★,但申请人除外ღ★。近亲属互相推诿的ღ★,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ღ★。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ღ★,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ღ★,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ღ★;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ღ★,应当判决予以驳回ღ★。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ღ★,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ღ★,应当作出新判决ღ★,撤销原判决ღ★。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ღ★,由公民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ღ★。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ღ★,经审查核实ღ★,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ღ★。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ღ★,判决认定财产无主ღ★,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ღ★,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ღ★,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ღ★,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ღ★,应当作出新判决ღ★,撤销原判决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发现确有错误ღ★,认为需要再审的ღ★,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ღ★。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发现确有错误的ღ★,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认为有错误的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ღ★,但不停止判决ღ★、裁定的执行ღ★。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ღ★,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ღ★,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ღ★,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ღ★;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ღ★,未参加诉讼的ღ★;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ღ★、裁定的情形ღ★,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ღ★,徇私舞弊ღ★,枉法裁判行为的ღ★,人民法院应当再审ღ★。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ღ★,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ღ★。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ღ★;不提交书面意见的ღ★,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ღ★。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ღ★,询问有关事项ღ★。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ღ★,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ღ★,裁定再审ღ★;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的ღ★,裁定驳回申请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ღ★,由本院院长批准ღ★。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ღ★。最高人民法院ღ★、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ღ★,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ღ★,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ღ★,可以申请再审ღ★。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ღ★,应当再审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ღ★,应当在判决ღ★、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ღ★;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ღ★、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ღ★,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ღ★,徇私舞弊ღ★,枉法裁判行为的ღ★,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ღ★。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ღ★。裁定由院长署名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ღ★,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ღ★,所作的判决ღ★、裁定ღ★,当事人可以上诉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ღ★,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ღ★,所作的判决ღ★、裁定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ღ★,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ღ★,所作的判决ღ★、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ღ★,应当提出抗诉ღ★。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ღ★,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ღ★。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ღ★,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ღ★;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ღ★,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ღ★。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ღ★,人民法院再审时ღ★,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ღ★。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ღ★、有价证券ღ★,符合下列条 件的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ღ★: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ღ★,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ღ★、证据ღ★,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ღ★、合法的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ღ★;申请不成立的ღ★,裁定予以驳回ღ★。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ღ★,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ღ★,支付令自行失效ღ★,债权人可以起诉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ღ★,因票据被盗ღ★、遗失或者灭失ღ★,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ღ★。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ღ★,适用本章规定ღ★。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ღ★,写明票面金额ღ★、发票人ღ★、持票人ღ★、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ღ★、事实ღ★。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ღ★,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ღ★,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ღ★。公示催告的期间ღ★,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ღ★,但不得少于六十日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ღ★,应当停止支付ღ★,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ღ★,作出判决ღ★,宣告票据无效ღ★。判决应当公告ღ★,并通知支付人ღ★。自判决公告之日起ღ★,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ღ★。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ღ★,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ღ★,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ღ★。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ღ★、裁定ღ★,以及刑事判决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ღ★。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ღ★、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ღ★,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ღ★。当事人ღ★、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ღ★,理由成立的ღ★,裁定撤销或者改正ღ★;理由不成立的ღ★,裁定驳回ღ★。当事人ღ★、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ღ★,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ღ★。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ღ★,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ღ★。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ღ★,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ღ★,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ღ★。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ღ★,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ღ★,理由成立的ღ★,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ღ★;理由不成立的ღ★,裁定驳回ღ★。案外人ღ★、当事人对裁定不服ღ★,认为原判决ღ★、裁定错误的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ღ★;与原判决ღ★、裁定无关的ღ★,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ღ★,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ღ★。执行完毕后ღ★,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ღ★,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ღ★。
第二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ღ★,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ღ★。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ღ★,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ღ★,不得拒绝ღ★。执行完毕后ღ★,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ღ★;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ღ★,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ღ★。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ღ★,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ღ★。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ღ★,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ღ★,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ღ★,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ღ★。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ღ★,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ღ★,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ღ★,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ღ★。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ღ★,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ღ★。
第二百零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ღ★,以其遗产偿还债务ღ★。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ღ★,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仙踪林19岁RAPPER潮水偷轨ღ★。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完毕后ღ★,据以执行的判决ღ★、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ღ★,被人民法院撤销的ღ★,对已被执行的财产ღ★,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ღ★,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ღ★;拒不返还的ღ★,强制执行ღ★。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ღ★、裁定ღ★,当事人必须履行ღ★。一方拒绝履行的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ღ★,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ღ★。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ღ★,当事人必须履行ღ★。一方拒绝履行的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ღ★。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ღ★。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ღ★。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ღ★,裁定不予执行ღ★: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ღ★,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ღ★。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ღ★,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ღ★。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ღ★。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ღ★、中断ღ★,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ღ★、中断的规定ღ★。
前款规定的期间ღ★,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ღ★;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ღ★,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ღ★;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ღ★,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ღ★。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ღ★,逾期不履行的ღ★,强制执行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ღ★,并有可能隐匿ღ★、转移财产的ღ★,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ღ★。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ღ★,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ღ★。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ღ★、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ღ★、拘留ღ★。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ღ★,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ღ★、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ღ★,有权冻结ღ★、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ღ★,但查询ღ★、冻结ღ★、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ღ★。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ღ★、划拨存款ღ★,应当作出裁定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ღ★,银行ღ★、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ღ★。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ღ★,人民法院有权扣留ღ★、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ღ★。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ღ★。
人民法院扣留ღ★、提取收入时ღ★,应当作出裁定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ღ★、银行ღ★、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ღ★。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仙踪林19岁RAPPER潮水偷轨ღ★,人民法院有权查封ღ★、扣押ღ★、冻结ღ★、拍卖ღ★、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ღ★。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ღ★。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ღ★、扣押财产时ღ★,被执行人是公民的ღ★,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ღ★;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ღ★,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ღ★。拒不到场的ღ★,不影响执行ღ★。被执行人是公民的ღ★,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ღ★。
对被查封ღ★、扣押的财产ღ★,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ღ★,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ღ★,交被执行人一份ღ★。被执行人是公民的ღ★,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仙踪林19岁RAPPER潮水偷轨ღ★。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查封的财产ღ★,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ღ★。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ღ★,由被执行人承担ღ★。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ღ★、扣押后ღ★,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ღ★。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ღ★,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ღ★、扣押的财产ღ★。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ღ★,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ღ★。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ღ★,并隐匿财产的ღ★,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ღ★,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ღ★。
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ღ★,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ღ★,或者由执行员转交ღ★,并由被交付人签收ღ★。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ღ★,由院长签发公告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ღ★。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ღ★,由执行员强制执行ღ★。
强制执行时ღ★,被执行人是公民的ღ★,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ღ★;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ღ★,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ღ★。拒不到场的ღ★,不影响执行ღ★。被执行人是公民的ღ★,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ღ★、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ღ★。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ღ★,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ღ★。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ღ★,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ღ★,交给被执行人ღ★。被执行人是公民的ღ★,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ღ★。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ღ★,由被执行人承担ღ★。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中ღ★,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ღ★,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ღ★。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判决ღ★、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ღ★,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ღ★。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ღ★、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ღ★,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ღ★。被执行人未按判决ღ★、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ღ★,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ღ★。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ღ★、第二百一十九条ღ★、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ღ★,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ღ★,应当继续履行义务ღ★。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ღ★,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ღ★。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ღ★,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ღ★,在征信系统记录ღ★、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ღ★。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ღ★,适用本编规定ღ★。本编没有规定的ღ★,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ღ★。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ღ★,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ღ★。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ღ★、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ღ★。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ღ★,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ღ★、文字ღ★。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ღ★,可以提供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ღ★。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国人ღ★、无国籍人ღ★、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ღ★、应诉ღ★,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ღ★,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ღ★。
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ღ★、无国籍人ღ★、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ღ★,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ღ★,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ღ★,才具有效力ღ★。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ღ★,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ღ★,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ღ★,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ღ★,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ღ★,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ღ★,可以由合同签订地ღ★、合同履行地ღ★、诉讼标的物所在地ღ★、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ღ★、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ღ★。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ღ★,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ღ★。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ღ★,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ღ★。
第二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ღ★,并应诉答辩的ღ★,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ღ★。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ღ★、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ღ★。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ღ★: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ღ★;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ღ★,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ღ★;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ღ★、业务代办人送达ღ★;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ღ★,可以邮寄送达ღ★,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ღ★,送达回证没有退回ღ★,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ღ★,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ღ★;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ღ★,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ღ★,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ღ★。被告申请延期的ღ★,是否准许ღ★,由人民法院决定ღ★。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ღ★,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ღ★、裁定的ღ★,有权在判决书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ღ★。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ღ★,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ღ★。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ღ★,申请延期的ღ★,是否准许ღ★,由人民法院决定ღ★。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ღ★、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ღ★。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ღ★,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ღ★。逾期不起诉的ღ★,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ღ★。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ღ★,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仙踪林19岁RAPPER潮水偷轨ღ★,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ღ★。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ღ★,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ღ★,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ღ★。
第二百五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ღ★、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ღ★,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 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ღ★,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ღ★,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ღ★。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ღ★,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ღ★。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ღ★,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ღ★,裁定不予执行ღ★: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ღ★,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ღ★;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ღ★,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ღ★。
第二百六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ღ★,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ღ★,代为送达文书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ღ★。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ღ★、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ღ★,人民法院不予执行ღ★。
第二百六十一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ღ★;没有条约关系的ღ★,通过外交途径进行ღ★。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ღ★,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ღ★,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ღ★,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ღ★,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ღ★、调查取证ღ★。
第二百六十二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ღ★,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 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ღ★。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ღ★,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ღ★。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ღ★。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ღ★,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ღ★,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ღ★。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ღ★,当事人请求执行的ღ★,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ღ★,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的规定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ღ★,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ღ★,当事人请求执行的ღ★,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ღ★,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ღ★。
第二百六十五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ღ★,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ღ★,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ღ★,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ღ★。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ღ★、裁定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ღ★,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ღ★、安全ღ★、社会公共利益的ღ★,裁定承认其效力ღ★,需要执行的ღ★,发出执行令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ღ★、安全ღ★、社会公共利益的ღ★,不予承认和执行ღ★。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ღ★,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ღ★,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ღ★。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ღ★。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ღ★,监控系统ღ★,小金库钱包官网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