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钱包官网|一个男孩子顶哭另一个男孩子|引以为戒!责令网吧停业整顿因未告知听
被告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甲子路198号✿◈★★。
原告惠州市小超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超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仲恺分局)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景辉✿◈★★、杨湘平✿◈★★,被告诉讼负责人黄南辉及委托代理人郭学民✿◈★★、刘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超公司诉称✿◈★★,2018年10月28日✿◈★★,被告作出(仲恺)行罚决字[2018]01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惠州市小超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并处以停业整顿三个月”✿◈★★。在停业整顿期间✿◈★★,原告因缴纳罚款和长时间停业导致资金链断裂✿◈★★,虽然出资人先后3次筹措了7万余元✿◈★★,仍无法及时足额支付档租✿◈★★、水电费以及员工工资而不得不倒闭✿◈★★。2019年1月20日✿◈★★,原告被迫贱卖网吧的电脑资产用于支付遣散网吧员工等相关费用✿◈★★。2018年12月26日✿◈★★,原告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月10日✿◈★★,原告向惠州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尽快处理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协商处理行政复议问题申请书》✿◈★★。2019年2月18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惠府行复[2018]11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被告未进行听证权利告知✿◈★★,剥夺了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小金库钱包官网✿◈★★、通过听证程序陈诉申辩的机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个男孩子顶哭另一个男孩子✿◈★★,依法应予纠正”✿◈★★,决定✿◈★★:“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仲恺)行罚决字[2018]01604号]✿◈★★。2✿◈★★、被告应根据法定程序对原告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9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于2019年7月5日作出惠仲公行赔决字[2019]1号✿◈★★,决定✿◈★★:对小超网吧申请的赔偿事项不予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并处以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惠府行复[2018]118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被告在扣押原告物品时未出具扣押清单✿◈★★,同时✿◈★★,被告根本没考虑原告承受行政处罚的限度✿◈★★,在原告明确告知因履行行政处罚出现极端困难提出协商处理后也没有回应dcbox小金库✿◈★★!✿◈★★,且超过期限扣押原告的监控主机(被告在行政复议答复中称已将电脑主机发还小超网吧✿◈★★,然而原告到目前为止仍未收到)极大地增加了原告在停业期间的人工支出一个男孩子顶哭另一个男孩子✿◈★★,停业三个月的处罚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造成了原告网吧倒闭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第二条一个男孩子顶哭另一个男孩子✿◈★★、第四条第(一)(二)(四)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我司停业3个月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87721元✿◈★★,其中包括房租水电费29992元✿◈★★,7名员工工资支出57729元✿◈★★。另✿◈★★,被告应赔偿我司小超网吧倒闭的实际损失1474729元✿◈★★。综上所述✿◈★★,被告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惠仲公行赔决字[2019]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被告归还原告被扣押的监控主机✿◈★★。3✿◈★★、被告赔偿原告停业3个月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87721元✿◈★★。4✿◈★★、被告赔偿原告小超网吧倒闭的实际损失1474729元(详见统计表)✿◈★★。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2018年10月27日16时许✿◈★★,仲恺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对小超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且使用他人留存的身份证或身份信息✿◈★★,办案人员在该网吧收银台查获了八张用于为客人登记信息上网的身份证以及前台电脑存储的他人身份信息20余条✿◈★★,当日共查实了王飞等十八名未携带身份证进行上网的顾客(其中十六名是未成年人)✿◈★★,遂将该网吧的工作人员和未登记身份信息的客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小超网吧的日常管理者及负责人黄映梅✿◈★★,在前来小超网吧的客人未携带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了增加网吧的盈利✿◈★★,授意网吧收银员易力和杨朋使用网吧已经离职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前台电脑中存储的他人身份信息给未携带身份证的顾客登记开卡上网✿◈★★。黄映梅✿◈★★、易力✿◈★★、杨朋均承认小超网吧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和未如实登记顾客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上网的行为✿◈★★。2018年10月28日✿◈★★,仲恺公安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惠州市小超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仲恺)行罚决字[2018]第01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一万五千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2✿◈★★、小超网吧不服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惠府行复[2018]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仲恺公安局对小超网吧在处以罚款15000元时未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复议决定:撤销仲恺公安局作出的[2018]01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依据法定程序对小超网吧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仲恺公安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重新作出(仲恺)行罚决字[2019]第006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小超网吧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原来一并写入(仲恺)行罚决字[2018]第01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19年3月29日另行作出(仲恺)责通字[2019]第00005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一个男孩子顶哭另一个男孩子✿◈★★,停业整顿期限为原来(仲恺)行罚决字[2018]第01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期限一致✿◈★★,即该停业整顿的行政强制措施已执行完毕✿◈★★。
4✿◈★★、2019年5月29日✿◈★★,小超网吧不服仲恺公安局作出的(仲恺)责通字[2019]第00005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向惠州市人民政府再次提请行政复议✿◈★★,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9日作出惠府行复[2019]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责令停业整顿需要告知听证程序✿◈★★,仲恺公安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未告知小超网吧听证权利✿◈★★,撤销仲恺公安局作出的《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
5✿◈★★、另✿◈★★,2019年5月5日✿◈★★,小超网吧向仲恺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1✿◈★★、归还被扣押的监控主机✿◈★★;2✿◈★★、赔偿停业3个月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87721元✿◈★★;3✿◈★★、赔偿网吧倒闭的实际损失1474729元✿◈★★。仲恺公安局于2019年7月1日作出惠仲公行赔决字(2019)l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小超网吧申请的赔偿事项不予赔偿✿◈★★。
二✿◈★★、仲恺公安局对小超网吧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个男孩子顶哭另一个男孩子✿◈★★,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并未侵犯小超网吧的合法权益✿◈★★,停业整顿三个月是小超网吧自身违法行为导致✿◈★★,仲恺公安局不应当对小超网吧进行行政赔偿✿◈★★。
1✿◈★★、仲恺公安局在对小超网吧调查后查实✿◈★★:小超网吧的法定代表人为黄锦汉✿◈★★,由其女儿黄映梅实际经营✿◈★★,黄映梅自2018年10月份起授意杨朋和易力对没有携带身份证件的客人✿◈★★,可使用网吧留存的他人身份证件信息给没有带身份证的客人进行登记上网✿◈★★。黄映梅✿◈★★、杨朋✿◈★★、易力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均予以承认✿◈★★。并且✿◈★★,仅在2018年10月27目当天✿◈★★,仲恺公安局就查处到✿◈★★,小超网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为未提供身份证的王飞等十八人违法提供上网服务✿◈★★,其中有十六人为未成年人✿◈★★。以上事实有黄映梅✿◈★★、杨朋✿◈★★、易力✿◈★★、黄增强✿◈★★、杨志兴的询问笔录✿◈★★,以及王飞等18名未登记身份证客人的询问笔录以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并且✿◈★★,惠州市人民政府在两次行政复议中也对这一事实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2✿◈★★、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给与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小超网吧以上不如实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仲恺公安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以及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3✿◈★★、即使仲恺公安局作出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被惠州市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撤销✿◈★★,但被撤销的原因是因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程序违法✿◈★★;并不是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以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法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小超网吧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停业整顿三个月是小超网吧自身违法行为导致✿◈★★,并不是仲恺公安局程序违法导致的✿◈★★,仲恺公安局依法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即使仲恺公安局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超网吧主张的其各项损失无有效证据证实✿◈★★,且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情形以及赔偿范围✿◈★★,其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一)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五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对自己提出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即承担侵犯财产权的国家赔偿责任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侵犯的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二✿◈★★,造成相对人合法财产的损害✿◈★★;第三✿◈★★,赔偿范围限于直接接损失✿◈★★;第四✿◈★★、损失与违法行政行为具有因果联系✿◈★★,自身原因导致损害✿◈★★,不予赔偿✿◈★★;第五✿◈★★,赔偿请求人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二)在本案中✿◈★★,小超网吧违法事实清楚✿◈★★,停业整顿三个月是因其自身违法行为导致✿◈★★,并不是仲恺公安局程序违法导致的✿◈★★,对其应当不予赔偿✿◈★★。同时✿◈★★,针对小超网吧各项诉讼请求✿◈★★,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界定✿◈★★:
1✿◈★★、关于要求仲恺公安局归还扣押的监控主机✿◈★★。仲恺公安局在查办该案时✿◈★★,扣押了小超网吧的主机一台✿◈★★,已经于2019年4月26日退还给小超网吧✿◈★★,由网吧负责人黄映梅予以签收✿◈★★,有相应的《发还清单》为凭✿◈★★,并未造成其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要求仲恺公安局支付停业三个月期间的租金✿◈★★、水电✿◈★★、工人工资等经常性支出87721元✿◈★★。关于租金✿◈★★、水电✿◈★★。首先✿◈★★,小超网吧提供的房租水电支付证据仅有收据✿◈★★、微信转账记录✿◈★★,收据均为单方出具✿◈★★,没有相关收款人确认✿◈★★,微信转账无法有效显示收款人✿◈★★、用途✿◈★★,并且✿◈★★,其2018年11月的房旁租按照收据计算并非14421元(应当为7708元)✿◈★★,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无法有效证实网吧的租赁关系的真实性以及房租以及水电支出的真实性✿◈★★。小超网吧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小金库钱包官网✿◈★★。其次✿◈★★,即使该项房租✿◈★★、水电费用为真实发生小金库钱包dcbox✿◈★★,根据在案材料黄映梅等人自身的陈述✿◈★★,以及王飞监控系统✿◈★★,✿◈★★、苏清华✿◈★★、邓俊霖✿◈★★、钟丰正等上网人员的笔录显示✿◈★★,小超网吧并不是2018年10月27日初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未如实登记顾客身份信息✿◈★★、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而是一直持续性的存在违法行为✿◈★★,甚至钟丰正✿◈★★、孙梓鑫等人的学校中流传着小超网吧不使用身份证就可以上网的消息✿◈★★。显而易见✿◈★★,小超网吧利用开设网吧✿◈★★,持续性的从事违法行为✿◈★★,获取违法利益✿◈★★;其租赁的网吧场地是其从事违法行为违法获利所利用的场所✿◈★★,其支出的租金✿◈★★、水电是违法经营成本✿◈★★,并不是其合法财产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一个男孩子顶哭另一个男孩子✿◈★★。关于工人工资✿◈★★。首先✿◈★★,小超网吧提供的其发放工人工资的证据✿◈★★,仅有黄映梅单方制作的2018年11月的工资表✿◈★★、2018年12月的部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未显示收款人的真实身份以及转账用途✿◈★★,且与小超网吧主张的工资数额不符✿◈★★,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也并没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有效证据证实劳动关系的真实性以及工资金额的真实性✿◈★★。无法证实工人工资的真实✿◈★★、实际支出✿◈★★。小超网吧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次✿◈★★,即使该项工人工资为真实发生✿◈★★,根据在案材料黄映梅✿◈★★、易力✿◈★★、杨朋等人陈述✿◈★★,小超网吧持续进行违法行为✿◈★★,违法获益✿◈★★,黄映梅✿◈★★、易力✿◈★★、杨朋为直接实施人✿◈★★,已经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其他网吧人员对网吧的违法经营也应当是知晓的✿◈★★;黄映梅✿◈★★、易力✿◈★★、杨朋等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获得的报酬✿◈★★,并不是其合法收益✿◈★★,小超网吧为雇佣员工实施违法行为而支出的工资✿◈★★,也并不是其合法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综上✿◈★★,小超网吧主张其87721元经常性支出✿◈★★,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即使是真实发生✿◈★★,也不是其合法财产的损失小金库钱包官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仲恺公安局对该部分诉求✿◈★★,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要求仲恺公安局支付网吧倒闭的损失1474729元✿◈★★。首先✿◈★★,仲恺公安局在查处小超网吧违法行为时✿◈★★,除为保全证据扣押一台收银台主机外✿◈★★,并没有对网吧内的其他任何财物进行扣押✿◈★★、毁损✿◈★★,并没有造成其他实际损失✿◈★★。小超网吧并没有147万元的实际财物损失✿◈★★。其次✿◈★★,小超网吧提供的证实其实际投资的147万余元的资产✿◈★★,电脑✿◈★★、桌椅✿◈★★、空调设备等均没有原始合同✿◈★★、送货单✿◈★★、转账记录等交易凭证✿◈★★,均为后期补开证明✿◈★★,部分微信转账无法核实收款人小金库钱包官网✿◈★★、付款用途✿◈★★;房租费用✿◈★★,租赁合同原始签订人并非小超网吧✿◈★★;员工补偿✿◈★★、员工补贴✿◈★★、装修等无证据显示实际支出✿◈★★。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小超网吧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再次✿◈★★,根据工商登记查询✿◈★★,小超网吧目前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存在倒闭情形✿◈★★。并且✿◈★★,仲恺公安局作出的是责令停业三个月✿◈★★,已经于2019年1月27日执行完毕✿◈★★,并非吊销小超网吧的营业执照娱乐新闻✿◈★★。✿◈★★。即使小超网吧倒闭✿◈★★,其倒闭以及所造成的损失也与仲恺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最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限于直接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使小超网吧倒闭所造成的投资损失是真实的✿◈★★,也并不属于直接损失✿◈★★。
综上✿◈★★,小超网吧主张其1474729倒闭损失✿◈★★,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也并没有实际发生✿◈★★;即使是真实发生✿◈★★,也不属于直接损失✿◈★★,且与仲恺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小金库钱包官网✿◈★★。仲恺公安局对该部分诉求✿◈★★,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仲恺公安局对小超网吧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小金库钱包✿◈★★,处罚适当✿◈★★,并未侵犯小超网吧的合法权益✿◈★★,小超网吧主张的其各项损失无有效证据证实✿◈★★,且均由其自身违法行为造成小金库钱包官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情形以及赔偿范围小金库官网✿◈★★!✿◈★★,其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小超网吧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方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在认定事实时予以参考✿◈★★。
经审理查明✿◈★★,原告小超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8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法定代表人为黄锦汉✿◈★★。2018年10月27日晚16时许✿◈★★,被告的民警到惠州××××镇小超网吧(即原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且冒用他人身份证提供给苏清华等十八名无身份证人员(其中十六名未成年人)进行登记上网✿◈★★。原告的工作人员黄映梅✿◈★★、易力✿◈★★、杨朋非法储存30多份他人身份信息✿◈★★,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上网人员开通上网使用✿◈★★,提供人次数不详✿◈★★,仅2018年10月27日被现场查获提供十八人次数✿◈★★。2018年10月28日✿◈★★,被告查明上述事实后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锦汉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知人的落款签名为“黄映梅”✿◈★★,明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仲恺)行罚决字[2018]01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018]01604号处罚决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并处以停业整顿三个月(期限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止✿◈★★。停业整顿已执行完毕✿◈★★。原告不服✿◈★★,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18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惠府行复[2018]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听证权利告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被告作出[2018]01604号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9年3月2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仲恺)责通字[2019]00005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认定原告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及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原告停业整顿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止✿◈★★。原告仍不服✿◈★★,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7月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惠府行复[2019]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听证权利告知✿◈★★,程序违法✿◈★★,决定撤销被告作出的(仲恺)责通字[2019]00005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2019年4月1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仲恺)行罚决字[2019]006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与[2018]01604号处罚决定查明的一致✿◈★★,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予以警告✿◈★★。
2019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被告归还被扣押的监控主机✿◈★★,赔偿原告停业3个月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87721元✿◈★★,赔偿网吧倒闭的实际损失1474729元✿◈★★。2019年7月1日✿◈★★,被告作出惠州仲公行赔决字[2019]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申请赔偿事项不予赔偿✿◈★★。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的签名“黄映梅”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是否为黄映梅本人书写✿◈★★,用于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另查✿◈★★,2019年4月26日✿◈★★,被告制作《发还清单》✿◈★★,该清单载明✿◈★★:“电脑主机✿◈★★,壹台✿◈★★,机身黑色✿◈★★,金达(kintar)”✿◈★★。当天✿◈★★,黄映梅在该清单上签名确认领取✿◈★★。2019年8月3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锦汉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黄映梅领取被告退回给原告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2019年8月4日✿◈★★,黄映梅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现金15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只标注了顾客名称为“网吧”的未盖公章的《沥林镇独竹综合市场专用收款单》(以下简称《收款单》)以及于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2月12日✿◈★★、2019年1月15日的只备注“转账给房东”的微信转账记录✿◈★★,用于证明其已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其中✿◈★★,2018年11月12日的《收款单》的备注“11月份租金6500元小金库钱包官网✿◈★★、电745.8元✿◈★★、水113元✿◈★★、损耗350元”的总金额应为7708.8元与该单据上备注“合计14421元”不一致✿◈★★。2019年1月7日✿◈★★,惠州市景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小超网吧”发出通知✿◈★★,限其于本月底前补缴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共计29086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小金库钱包官网✿◈★★,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被告作出的(仲恺)责通字[2019]00005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经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程序违法✿◈★★,并被予以撤销✿◈★★,且涉案的停业整顿三个月已执行完毕✿◈★★,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的涉案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关于被告诉请停业整顿三个月期间造成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87721元(房租水电费29992元✿◈★★、工人工资57729元)的问题✿◈★★。关于房屋租金✿◈★★、水电费✿◈★★。《收款单》的顾客名称不是原告小超公司✿◈★★,且2018年11月份租金水电费损耗的合计数额计算有误✿◈★★,微信转账记录未载明转账人及用途一个男孩子顶哭另一个男孩子✿◈★★,原告凭《收款单》和微信转账记录主张已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房屋租金✿◈★★、水电费等✿◈★★,与惠州市景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认为原告仍欠缴上述费用的情况相矛盾✿◈★★,故上述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员工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而本案原告主张的员工工资为全部员工的工资✿◈★★,与上述规定不符✿◈★★。原告提供单方制作的员工2018年11月份工资表及2018年12月的部分微信转账记录✿◈★★,该微信转账记录亦未载明转账人及用途✿◈★★,且缺乏劳动合同等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诉请网吧倒闭的实际损失1474729元(电脑✿◈★★、路由器✿◈★★、桌凳等固定资产费用✿◈★★、房子合同押金等费用✿◈★★、装修费用✿◈★★、员工补贴补偿费)的问题✿◈★★。关于固定资产的损失✿◈★★。原告诉请的固定资产损失为其购买涉案物品的价格✿◈★★,原告停业整顿结束后✿◈★★,其所有的电脑✿◈★★、路由器✿◈★★、桌凳等固定资产仍可再次利用✿◈★★,也可进行相应处置✿◈★★,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子合同押金等费用✿◈★★、装修费用✿◈★★、员工补贴补偿费✿◈★★。原告诉请赔偿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小金库钱包(中国)官方网站✿◈★★!✿◈★★,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鉴于被告作出的责令停业整顿决定程序违法✿◈★★,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酌情予以赔偿✿◈★★。本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全面✿◈★★、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各项损失的情况下✿◈★★,酌情确定给原告赔偿金为20000元✿◈★★。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监控主机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扣押其监控主机✿◈★★,仅提交被告民警到原告处执法的照片以及员工杨鹏的微信聊天记录✿◈★★,缺乏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在被告制作的《发还清单》中确认领取了电脑主机✿◈★★,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申请对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的签名“黄映梅”进行笔迹鉴定的问题✿◈★★。原告主张该告知书的签名非黄映梅本人签名✿◈★★,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因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作出后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性已经由复议决定确认被予以撤销✿◈★★,故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惠州仲公行赔决字[2019]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惠州市小超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金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众号
视频号